Saturday, June 1, 2013

校长,开房找我---行为艺术


 

最近,网上有一条新闻, 说有个小学校长和6个小学生开房。这事是很邪乎,这个王八蛋校长当然应该进监狱。

不过,这件事引起的行为艺术却很让我吃惊。 我离开中国太久了,对中国人的情绪很不了解。  突然间, 这些著名的知识分子, 维权人士 个个脱了衣服, 露出丑陋的身体,表示他们的立场。

我一直搞不懂 50年代出生的一代中国精英,他们个个都有一种英雄情节,大概和他们年轻时代受到的苏联英雄主义的教育有关。 每天他们好像都需要戏剧性的生活。 其实,这个校长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存在,是邪恶的人,会受到法律的制裁,也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。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从法律上保护儿童,这才是最要紧的。

50年代出生的中国知识分子和精英很少能理智的做一些启蒙教育工作,而时时都在冲锋陷阵,像唐吉克德一般大战风车,自己的脑子稀里糊涂,靠血气来拯救社会。

我觉得李银河其实做的很好, 她在启蒙中国的性观念上做了很多实在的工作,从法律,文化的角度去帮助那些群体。 这次她也写了文章, 却没有拖去衣服。

校长性侵小学生事件点评
(2013-05-27 06:19:0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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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银河

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性侵六年级女生的事件令全国震惊:我们的干部已经疯狂到强奸犯的程度,社会乱象已经到了令人目瞪口呆的程度。

强奸犯哪里都有,但是强奸犯能做到校长,小学生被性侵完全不能得到保护,这一乱象却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。提拔干部的漏洞,小学性教育的缺失,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,报警出警制度的不完善,全都暴露无遗。

看到这段时间以来对嫖宿少女罪的争论,涉及了自愿年龄线的问题。自愿年龄线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性行为当事人是否自愿的年龄界限,低于这个年龄的青少年被法律认为还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,因此,即使行为出于自愿,法律也认定为性侵。各国自愿年龄线的规定有不同,例如英国的自愿年龄线是16岁,我国是14岁。低于这个年龄,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,都算性侵,都要入罪。

因此,嫖宿幼女罪成了专门为强奸犯减轻罪责的一个罪名。在现实生活当中,当一个成年人与小于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时,无论对方是否自愿,都要入罪,而一旦将幼女定性为自愿卖淫,成年人就可以不算强奸犯,而成为嫖客。强奸是刑事犯罪,要判刑入狱;嫖妓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只须罚款就可脱罪。因此嫖宿幼女罪成为帮助强奸犯脱罪的一项罪名。

校长性侵小学生事件点评

为了保护幼女,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,制裁所有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的性行为,只是在确实不知对方低于14岁和情节轻微的情况下,才能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网开一面。这样,才能保持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的一致性,而不至于相互矛盾。嫖宿幼女罪就是一个与自愿年龄线的规定两相矛盾的罪名。

在严格执行自愿年龄线规定的时候,值得提起的一个例外是少男少女双方自愿的婚前性行为。如果双方真正出于自愿,则不应当像此前那个案例(16岁少男与14岁少女自愿恋爱同居,双方父母也都不反对)那样,将少年当强奸犯处置,只须规劝其再忍耐一段时间即可。自愿年龄线是保护少女不受性侵的一个措施,关键还是要看侵犯是否发生,发生了侵犯,就要惩罚;没发生侵犯,就不必惩罚。此案中的小学校长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,虽然他出了嫖资,被性侵的幼女也没有激烈反抗,但是由于她们低于自愿年龄线,法律只能认定她们还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,因此可以认定此案属于性侵,应当严厉处罚该成年人,以儆效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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